《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昨天由国务院公布,今年7月1日起施行。它最快抓住舆论注意力的是两点:建立事业单位人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事业单位人员今后都交社保。其中事业单位人员“将涨工资”,受到的议论尤其多。

由于“事业编”人员吃财政饭,他们涨工资的事情在舆论中同公务员涨工资一定程度上被绑在了一起。反对给“事业编”涨工资的声音很多,但如果认为这种反对是“一边倒”的,也不符合实际。

事业单位的主力军首先是学校、医疗卫生单位以及科研机构等。环卫部门也都属于事业单位,因此回应反对给事业单位人员涨工资的意见,找到有说服力的理由并不难。

中国事业单位有约3000万人,这是个庞大的群体,改革对他们的管理机制,这对提高整个国家的运行效率、促进社会利益机制更趋合理具有重大意义。

事业单位改革方案酝酿了10年,昨天终于出台,说明再难的事,下决心推动就能做成。对这项改革不仅部分舆论反对,一些事业单位人员也很担心,但当事情往前走时,社会的适应力会逐渐形成。

公务员涨工资的事情也应在反腐败猛刮官场之后,适时提上日程。从社会真实利益的角度,做这件事的必要性一目了然。公务员的工资已经十余年未动,这一局面的负面效果既包括显性的,也包括隐性的。当下继续反对公务员涨工资的舆论,至少有一部分是情绪化的,而非扎根于社会理性。这种舆论是可以化解的,事实上在网上也并非“铁板一块”,因而它不该是改革应如何进行的重点依据。

调整社会各部分的利益关系是改革的难点之一,也是必须抓住的一个主线。绝对公平合理不可能做到,让大家都满意更不现实。改革需追求相对公平,对准一个时期里利益格局失衡的主要矛盾。

中国当下最突出的问题在于两个方面,一是有一批失去竞争力的穷人,对他们社会需完善保障机制,为此投入更多资源。国家显然正在这么做。二是各类权力机构人员的合法收入偏低,他们的福利有相当一部分灰色化,这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增加权力机构人员的合法收入,这应同铁腕反腐配合进行,这是确保反腐败成果不会得而复失的制度性条件之一。

中国社会利益多元化导致公共意见的分歧,它在互联网上表现得十分突出。但在现实社会中,这种分歧的对立性远非在舆论场上表现得那样尖锐。改革的总目标是社会发展和全体成员对发展成果的共享,但利益分配的结果不均衡又几乎是必然的。后者是人类社会的规律。只要它不被肆意放纵,社会就能够承受,因为我们别无选择。

回想改革开放之初,农民先富起来,个体商贩先富起来,以至于“搞导弹的不如卖茶叶蛋的”。但人们相信改革的大方向,社会承受了那一个时期特有的利益不均衡。

公平与合理不总是对应的,从利益层面看,改革其实就是对二者的反复权衡与调整。中国的改革要保持面对某些意见分歧时也能够实现新调整,这对改革的可持续性是一项重要支持。

中国不会再有无反对声的改革。今后的很多改革都会面对“复杂舆情”,它们的正确与否只能通过一段时间以后的效果最终证明。但改革不能总等下去,它必须推进,因此众声喧哗就成了这个时代的特征。

国务院日前公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7月1日起施行。条例指出,在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方面,国家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5月15日 中国新闻网)

何为事业单位?其中有四个衡量指标:非企业;国家机构的分支;不以赢利为目的,不以货币为价值衡量;以增进社会福利,满足社会文化、教育、科学、卫生等方面需要为宗旨。

但事实上,人民往往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同国家公务人员来看待,虽然事业单位中也有行政编制、管理与架构属性,但事业单位人员与国家公务员还是有区别的。首先,公务员是行政事务工作,事业单位是社会公益工作,公务员收入、福利、管理按照《国家公务员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而事业单位按照国家劳动法的规定为主,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标准以市场来决定,他们工资收入一般比公务员高,但社会福利待遇却比公务员低,事业单位对人员管理权限也更大。

综上所述,事业单位是国家机构分支,也是所谓“官员”中的一部分,甚至是其中的大多数,全国事业单位人员共计3000多万人,而国家公务员数量是709万人。在基层政府,许多事业单位职责一般由政府代管,正是二者相互密切的关系,新出台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也对国家公务员和未来《国家公务员管理条例》的修订起着重要的影响作用。

新出台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最大的亮点还是越来越企业化、市场化,尤其在公开招聘、竞聘上岗、业绩考核、实际贡献与工资增长高度挂钩上。新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越来越体现了十八届三中全会全面深化改革中“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的指导思想,而这也必将是未来修订《国家公务员管理条例》,加强对公务员管理的重要指导思想。

不过,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我们依然看到了某种“官气”的味道,比如第二条中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第五条国家确定岗位类别和等级,以及第六章奖励和处分中如同复制《国家公务员管理条例》的规定,而第二十九条“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更让我们再次看懂了腐败多发的原因:常常在违反八项规定通报中出现的警告、记过、免职、撤职却原来都是临时性的。

全国3000万事业单位人员可谓穿着马甲的公职人员,其中经济、质监、物价、交通、环保、城管、公检法司、教育系统更是腐败多发,严重影响党政公信力的主要部门。笔者认为,事业单位的管理与规范还需进一步企业化、市场化,并引入完善、严厉的监管、问责机制,只有如此才能防范事业单位人员穿着公权力的马甲屡屡伤害人民利益和党政公信力。

【人们之所以关注事业单位工资增长机制,不在于其工作人员该不该得到稳定的工资收入增长预期,而在于事业单位能给公众带来多少社会贡献预期。在这方面,确实存在不少需要弥补之处。】

国务院日前公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要求事业单位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建立工资增长机制。

对事业单位建立工资增长机制,许多网友极为关注,看法各异。就事业单位掌握的资源和人员工资性收入水平看,在各类组织中并非处在下游,相反具有不少比较优势。在其他城镇从业人员,特别是中小微企业从业人员的工资性收入亟待提高的情况下,建立事业单位工资增长机制似乎与解开收入分配差距主要症结之间存在距离。

是否真的如此,要看建立事业单位工资增长机制的用意何在。一方面,作为首部针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专门法规,需要对人从哪里来、钱从哪里来作出相应规定才有意义。否则,事业单位在属性认定上就是有缺失的。而从现在事业单位所承担的公务功能看,建立工资增长机制并无逾越之处。另一方面,十二五规划确立了建立正常工资增长机制的目标,超过3100万人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也应包括在内,这样才能让工资增长机制的社会保障意义得到更全面的发挥。

其实,人们之所以关注事业单位工资增长机制,不在于其工作人员该不该得到稳定的工资收入增长预期,而在于事业单位能给公众带来多少社会贡献预期。在这方面,确实存在不少需要弥补之处。正是这些短板,造成了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增长机制的某种敏感性。

比如,有的事业单位作为行政机构的附属部门,行使着类行政功能,其社会贡献率与占据公共财政资源所消耗的行政成本之间,不成比例,反而抬升了社会运行成本;有的事业单位,挣社会组织挂靠的钱,却对下属社会组织失于管理,导致一些不该出现的社会问题出现;有的事业单位,成为部门利益的实现工具,成为利益输送平台。

建立事业单位工资增长机制,当然有稳定机制内人心的激励作用,但面对事业单位中存在的结构性问题,只有激励是不够的。只有让深化事业单位的改革与之并行,其工资增长机制才能更有说服力,才能真正发挥正向作用。

而事业单位改革的重中之重,是推动更多的事业单位改制,从主要依靠财政吃奶成长为主要自给自足的社会组织。这既是让政府资金更具公共性的需要,也是发育社会组织的需要。行政权力退出该退出的领域,让社会组织发挥更突出的作用,是全面深化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

除公务事项所需事业单位外,其实多数事业单位均可以成为市场主体和社会治理主体。如果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具备了自我造血功能,成了财富的创造者和社会管理者,不仅其长期形成的组织性优势可以发挥出来,其社会形象和社会功能也更容易明确。一旦事业单位形成了这样的格局,其工资收入高低,是否应该稳定增长自然会脱敏。

本报特约评论员 徐立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5月15日以国务院令的形式全文公布,并将从7月1日开始执行。其中有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的内容引起民众密切关注。

所谓事业单位,是一个富有“中国特色”的概念,它指的是接受国家或地方财政拨款,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具备法人条件的社会服务组织,其中的“事业”,特指没有生产收入,由国家经费开支,不进行经济核算的事业,是与“企业”相对的一个概念。

改革开放以后,国家曾经对事业单位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对很多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要求事业单位转制成为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单位。由于这种改革直接触及到每一个事业单位员工的个人利益,特别是在自负盈亏机制之下将直接影响到员工收入,因此遭遇到很强烈的反弹,而国家也在改革过程中作了让步,主要体现在事业单位员工退休后的养老金可以比照政府机关的公务员执行,而不必像企业退休职工那样与其在职时缴纳的养老金挂钩。这种制度安排产生的后果是造成企业和事业单位的退休者在养老金收入上差距悬殊,还造成一些事业单位退休者的养老金反而高于其在职时收入的怪象。目前,国家不得不通过连年提高企业退休职工养老金来弥补这方面的社会裂痕。

由于事业单位是由国家财政拨款养活,因此,民众对事业单位具有进行监督的权利,而这种监督在很大程度上集中于事业单位员工工资的分配机制。正是在这个方面,目前出现了一些让民众意见很大的情况。比如,城市的供水、供电行业不能完全实行市场化定价,国家必须对它们由于接受政府的指令性定价而导致的经营亏损给予财政补贴。但是,这些单位在实行企业化管理后,员工收入远远高于社会平均水平。再如,教育、医疗部门属于事业单位,但这两个行业的乱收费现象一直十分严重,特别是部分教师、医生收受“红包”败坏了行业形象。正是由于这个原因,《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虽然并不是一个直接针对事业单位员工收入分配的专题性文件,但其中有关工资福利的规定自然容易引起民众的高度关注。

《条例》规定:“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对这一条众说纷纭。其实,让事业单位员工的收入能够与国民经济增长相协调,这体现了事业单位由国家财政拨款维持生存的特点。而在这样一种框架之下,诸如城市供水、供电行业的员工收入明显超过社会平均水平的现象就不应该继续存在,而一些教育、医疗机构则应该避免过度市场化的倾向,国家对此要履行兜底责任,保证其员工能够有体面收入,以减少和杜绝出现在这两个行业的乱收费甚至员工私下收红包的现象,以此来减轻民众在教育、医疗上的高支出。当然,仅有这样的原则性规定还不够,事业单位既然是由国家财政提供,那么它的人员工资就必须向全社会公开,其工资增长也有必要接受民众的监督,而不能由政府甚至事业单位自己说了算。

我国的很多事业单位是计划经济时期遗留下来的,由于改革不够彻底,导致目前的事业单位包罗万象,摊子铺得越来越大,国家财政的负担十分沉重,而在事业单位这个庞大的“箩筐”之中,事实上也已经形成一个复杂的既得利益群体。我国的事业单位事实上已经不是清一色地必须依靠国家财政养活,一些行业的事业单位已经实行企业化管理,实行经济核算,它们也较有市场基础。对于这部分行业,应该继续按照前期改革的目标,减少乃至停止财政拨款,而不应该让它们左手“吃皇粮”,右手再到市场上与民争利。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进程中,事业单位不应该成为“世外桃源”,改革必须触动既得利益,以此来弥合社会裂痕。从这一点说,《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颁行,为这种改革创造了基础性条件。

周俊生(上海 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