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利明作为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全程参与了中国最重要的两部民事法律———物权法和侵权责任法的制定,作为全国人大法律委的委员,则直接参与了两部重要法律制订过程的修改和完善。
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条例征集到的公众意见中,这位民法学者就“集体土地征收”、“公共利益界定”等关注度较高的问题,阐述了自己的看法。
拆迁条例变征收条例还在过程中,而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收问题虽公众建言甚多,却难以涉及。对此,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王利明透露,他将在本次全国人代会上,提交制订征收征用法的议案,以统一解决不同性质土地上房屋征收问题。
目前征收条例的范围引起公众关注,此前在征收条例的起草中,一直有很多意见提出,该条例无法解决目前大量出现的集体土地房屋征收问题,王利明亦认可,“实际上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问题也非常突出,究竟依据什么规定现在是不清楚的,主要依据政策调整,而且很多是各地制定的办法,各地的办法现在很不一致,有的对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和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的差距是非常大的,很多农民对此提出意见。”
王利明认为,应把整个土地之上的房屋征收通盘考虑研究,对共性的问题确定共同的规则,个性的问题分别规定,“这些问题我们的确缺乏系统研究。”
王利明说,物权法通过后需要配套法律法规,目前国务院正在修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条例。在征收征用法没有出来前,制订行政法规是必要的。现在征收方面的情况非常复杂,马上制订法律,实践经验有待摸索,理论研究也需要深化。
“集体土地征收也应出台条例”
集体土地房屋征收无标准
新京报:征收条例草案征求的意见中有不少很难解决的问题。
王利明:许多问题提得很好,而且提得很深奥。我相信法制办会加以考虑。
新京报:在讨论中,一些学者也提出,集体土地的征收问题要靠土地管理法的修订来解决。如果我们能接受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出台一个行政法规,我们应该也可以接受集体土地征收出台一个行政法规。
王利明:我个人也建议法制办在这次制订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条例后,另外制订集体土地的房屋征收条例。但也有学者认为,这个没必要搞了,可以在统一的集体土地征收中一并解决,也就是说,可以把房屋和土地一块征收、一并补偿。
但我现在了解的是,比如国土资源部过去有关集体土地征收的规定,主要还是对土地上的庄稼、农作物等有补偿,但对集体土地之上的房屋征收和补偿没有明确规定。
新京报:所以希望用土地管理法修订解决集体土地征收的问题并不是个好办法。
王利明:是啊。所以我建议能不能在未来制订统一的征收法,把这些都考虑进去。另外,在征收法里应当把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征收征用所共同适用的法律程序一块规定了。
经适房建设体现公共利益
新京报:征收条例草案对公共利益界定被看作一个亮点,不过也有一些争议。一个是旧房改造,一个是国家机关办公楼,是否属于公共利益。
王利明:我觉得如果是单纯的旧房改造,应该说是体现了公共利益。因为旧房改造解决一些人的住房问题,体现了大多数人的利益,从这点上讲体现了公共利益是没有问题的。但如果在旧房改造之下把什么都塞到里面去,或者说以旧房改造的名义搞商业开发,性质就变了,就不一定体现公共利益。
为建筑国家机关办公楼而征收,属于公共利益应当没有问题。国家机关的权力体现的是大多数人的公益,为保障它的权力正常行使而建造办公楼,应该属于公共利益的范畴,这个没有太大问题的。
新京报:经济适用房有产权,可以上市交易,这也能算公共利益吗?
王利明:经济适用房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中低收入者的居住条件,有公益性质,和单纯的商品房是有区别的。从这个意义上说,体现了公共利益。
希望征收条例尽快出台
新京报:征收条例草案对评估程序、征收程序等作了规定,有批评意见认为不够严密,担心施行中被操纵。
王利明:两个90%(9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进行危旧房改造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未达到90%被征收人同意的,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是实践经验的总结,从上海等地的实践来看是比较成功的。当然是不是每个地方都做得那么好可能不好说,但我觉得已经有实际证明操作是可行的。
新京报:也有人批评两个90%是“多数人的暴政”,我们现在讨论这个问题是不是奢望?
王利明:这个还不好这么讲。这里不排除这种情况,我祖祖辈辈住在这里,我就愿意住在这里,这个地方就体现了我的利益,你给我多少钱、搬到哪里,我都不愿搬。这种想法也不无道理。
但是当绝大多数人利益和个别人利益发生冲突以后,我们还是要考虑绝大多数人的利益。毕竟公共利益的内容是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这个90%就体现了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公共利益现在只能这么解释,就是它是不特定大多数人的利益,可能不是全部的、每一个人的具体利益。
我很期盼这个条例能进一步补充完善尽快出台,同时我也希望将来制订一部更全面的征收征用法,规范征收秩序,保护被征收人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