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我接下来问,赵作海有苦痛,有愤恨,能不能让他将苦痛与愤恨发泄出来?那回答就不一样了。有人认为,不应该让他发泄,而应该对他疏导,让他向前看,让他调整心态。他们会对他说,该吃的苦已经吃过了,现在苦尽甘来,好日子就在后头,你应该感到高兴。他们会对他说,一发现错判了,就立即予以纠正了,你应该看到英明,看到正确,应该表示感谢。甚至还有人会对他施加种种压力,不准他将他真实的情感发泄出来——这不是我妄加猜测,而是有根据的。中央电视台“新闻1+1”中说,昨天,央视记者向赵作海及他的亲人采访时,他们都不敢说真实的情况,并明确地说是怕遭报复——为什么不让他说真话、不让他发泄真实的情感呢?或许是为了维护形象,维护稳定吧。
然而,我主张畅通赵作海的发泄渠道,让他将真实的情感包括他的苦痛他的愤恨充分表达出来。除非他是阿Q或者患有健忘症,否则他就不可能忘记刻骨铭心的苦痛。你要硬是不准他说,他会感到压抑,感到更加苦痛。一个人的愤怒不能长期压在心里。压在心里可能导致两个结果,其一是愤怒之火烧坏他本人,其二是为了将愤恨发泄出来,就采取极端的行动,很多悲剧惨剧就是这样爆发出来的。因此,一些国家为了减少恶性事件的发生,保障社会与公众的安全,就建立一些发泄场所,让愤怒有一个泄出的渠道。外国的这一做法,应该对我们有借鉴意义。
甚至我主张召开一些报告会,由赵作海对公安人员、检察官、法官作报告。我相信,只要赵作海将真实的经过说出来,将真实的苦痛与愤恨表达出来,就是对公安人员、检察官、法官的生动教育。如果他们有良知,听了赵作海的报告会受到心灵上的震撼。多少年前,我们爱搞诉苦教育。让赵作海作报告,其实也是一种诉苦教育,诉的是刑讯逼供之苦,诉苦的目的就是要让刑讯逼供成为人人痛恨的过街老鼠。
我知道我的主张恐怕无法实现,当地政府恐怕不能为畅通赵作海的发泄渠道创造条件,那我至少希望当地政府不要封赵作海的嘴,要让他讲话。用网友的话说,不能只让他的身体从牢房里出来,而将他的思想、他的情感还关在牢房里。这不人道!况且,事情已经发生了,人们已经知道在赵作海身上发生了什么事情,不让他讲话改变不了事实,维护不了谁的形象。
' />领导劫走赵作海带他去旅游,这真是一个让人匪夷所思的行为。一个公民受11年的牢狱之冤,差点丢掉性命,被一个荒唐的错判逼得妻离子散家破人亡——如今冤情得以澄清,本该让其赶紧回到亲人的身边,让亲情慰藉他的伤痛和用温情抚慰他的心灵。再说了,被无罪释放的赵作海已经是一个自由人,出狱后选择去哪里,政府应该尊重他的自由。
另一方面,使一个无辜者承认自己杀了人,可想而知赵作海受到了怎样残酷的刑讯逼供——该省高院纪检、监察部门已立案调查,也是舆论关注的最大焦点。作为当事人和受害者,赵作海是刑讯逼供调查最关键的证人,他掌握着真相,舆论等待他说出真相。所以,他应受到“免于被政府威逼利诱”的保护。为避“逼赵作海说未受刑讯逼供”之嫌,政府也不应该“劫”走赵作海。
当地政府第一时间将赵作海“劫”走,以“旅游”这种冠冕堂皇的理由,将已失去自由11年之久的赵作海继续与家人和舆论隔离,既毫不近人情,又侵犯了赵的自由,更严重妨碍了调查的公正。政府部门被怀疑对赵作海进行了刑讯逼供,现在赵作海出狱后立刻被政府接走,谁知道赵是“被旅游”了,还是在“被旅游”下受到了政府的威逼利诱,软硬兼施,迫使赵不准跟媒体说自己11年前受到了警方的刑讯逼供,以此遮地方错案错判之羞?
真不知道,当地政府领导第一时间让赵作海“被旅游”,是因冤屈了一个公民而感到无比歉疚,想通过“旅游”这种方式补偿和抚慰受害者,还是一种“维稳封口”的方式:第一时间劫走证人对其施压让其闭口,害怕他出狱后跟媒体“乱说”,曝出当年那些刑讯逼供的丑事。
如果当地政府真有歉疚和认错之心,真对受到冤屈的赵作海心存歉意,靠这样的“领导接风”和“旅游散心”根本是补偿不了的。错案害得赵作海妻子改嫁,4个孩子3个送人,11年狱中度过,相比公民赵作海这11年中所受的痛苦和冤屈,相比错案给赵作海的肉体和精神上带来的巨大伤痛,此时任何补偿都显得轻如鸿毛和一文不值。真有愧疚之心和补偿之意的话,应让真相大白于天下,应让赵作海向媒体说出自己当初在公安局受到的待遇,应让那些作恶者和冤案制造者受到应有的惩罚。这个时候,真相是对赵作海最好的抚慰,问责是公众最期待的补偿。让刚走出监狱的赵作海跟着领导去旅游,名为补偿和抚慰,实为另一种形式的拘禁。
' />赵作海案和佘祥林案的相同之处很多:都因公安机关张冠李戴乱认尸体而诱发;被告人都因杀人罪险遭处决;都是被错认定杀人而遭逮捕、起诉和判决;都因所“犯”案件中的被“杀”者重现于世才有了昭雪的机会;都是将其本人承认杀人的口供作为最重要的证据;都有遭遇严重刑讯逼供的情节……
各类“佘祥林式”冤案要达到情节的高度巧合,概率恐怕比中500万元奖金的彩票还低。有人戏谑地说,其实比起更多依然沉冤如海的人来,佘祥林和赵作海已经算是很幸运的人了,毕竟,他们还有一个活着的“被杀者”来作硬证据以证明其无辜。
这种戏谑之语,让人在苦笑的同时更添一分沉重。设想一下,如果杀人罪冤案都要靠“被杀者再现”或者真凶现身以昭雪,“卖淫者”都要靠处女膜证清白,这个世界哪有那么多幸运和巧合?
我注意到,赵作海案件再次引起了学者和评论家对司法人员理念落后和司法程序漏洞的抨击,他们纷纷建议,有关部门要从理念上入手,制度上改良,从而防范冤案的发生。这种认识没错,但反思一下,近20年来,有关罪刑法定、无罪推定、沉默权等法治理念说得还少吗?各部门强调公检法的制约作用还不多吗?究其因,在于多年来我国法治进程中理念和实践严重脱钩。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要防范冤案,与其喋喋不休说理念,不如来点实际行动。有鉴于此,我以赵作海案件为契机,向有关部门提出两点建议:
第一,由检察机关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用“交叉检查”方式,在全国监狱系统和看守所展开一次普查行动,重点接触那些长期以来不断申冤的嫌疑人和罪犯,全面调阅其案卷材料,如果从中发现重要疑点,一定要秉着罪刑法定原则,依法启动再审程序进行公正审理,这也是确保案件结果“经得起历史检验”的实际行动。
第二,对于赵作海案件中涉及刑讯逼供的有关人员,不仅要切忌文过饰非,而且要依照刑法规定,严格追究责任,该判刑的判刑,该处分的处分,该收回奖金的要收回奖金,同时,还应追偿这些主观有过错者的国家赔偿责任。在此基础上,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全面公布案情,在政法机关掀起一次反面典型教育和规范司法行为的运动。
也许有人会担心,面对全国多如牛毛的申诉案件,如果启动大规模检查和检讨,会付出高昂的人力和财力成本。这的确是一个现实难题,但我们要认识到,司法的权威,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执政党的形象,比起公民的合法权益、社会的稳定秩序、司法的公信重树、党的执政利益来,必要的付出是值得的。关键问题是,有关部门是不是真的有全面纠错的决心和勇气。
' />这真是现代奇案。还活着的人被认定为被害人,没有杀人的人被判故意杀人,羁押服刑已达10年。如果“被害人”赵振晌不是近日突然“复活”回到村里,“杀人犯”赵作海还不知要被冤枉多少年!这正应了一些网友的话,在中国这个神奇的地方,什么样的“奇迹”都可能出现。
没有杀人的赵作海,为什么要认罪? 赵作海的亲属称,是因为遭到警方刑讯逼供:坐啤酒瓶,喝辣椒水,困了就在头顶上放鞭炮。原来如此。这样审案,如果不是《红岩》中的江姐,恐怕没有几个人敢不“认罪”的,在生不如死的折磨下,警察让怎么认,一般就会怎么认。
不是有公检法司法体系吗,“公”错办了案件,检察院、法院怎么也可以跟着错认错判呢?故意杀人恐怕要有过硬证据链的,比如做最基本的死者DNA尸检,可能本案都没有做,到底死的是谁,至今也没有搞清楚,居然十年前就判定赵作海犯故意杀人罪,这是何等荒唐。
这或是“命案必破”惹的祸。在上级“命案必破”的要求下,有的公安局没有破案能力,或是不愿意做艰苦细致的工作,于是靠非正常手段,依据不可靠证据,或是干脆造假,草草结案。至于是不是违背了司法规定,冤枉了好人,这些人并不太在意。这才会频现,把精神病患者当做杀人犯、把好人判为杀人犯的荒唐事。谁来为“命案必破”把关,是个问题。
看起来,赵作海被冤判为杀人犯,是警察的错,实际上检察院、法院都有错。如果检察院对本案认真监督,法院认真审案,总会有破绽出现,赵作海也不至于坐冤狱10年。可是,检察院和法院都“将错就错”,跟着公安局走。如此司法现状,根本不可能保证司法正义。
被害人“复活”再次撕开司法黑幕。有的警察把精神病患者当做杀人犯来“提高”破案率,有的公安局开假拘留证抓人牟利,究竟还有多少司法黑幕没有撕开?从我们所知道的这些冤假错案中,我们看不出特殊性,也就是说,换个地方,同样也会发生。之所以没有发生,或是因为我们还没有发现,或是实属侥幸,并不是得到了正义的保障。因为,各地的司法环境和条件,基本是相同的,不相同的是公检法从业者的个人素质,而如果社会正义只是建立在个人素质的基础上,那么司法公正就可能永远是一种偶然和奢望。
' />一切都像是佘祥林案的重演。由于11年前的“被害人”赵振晌再度出现,5月9日,河南省高院正式撤销省高院复核裁定与商丘中院判决,宣布因被认定“杀死”赵振晌、而被判死缓的赵作海无罪。与此同时,河南省高院纪检组、监察室亦启动了责任追究机制,宣布将追究相关审判人员玩忽职守之责。
如此明显的错案,一审、二审法官居然能都以死缓定案,追究其责任并不为过。需要指出的是,如果此案判决结果是由两级法院审判委员会或更上一级党政机关所定,也绝不能单让承办法官“背黑锅”。其实,在赵作海没有其他从轻情节的情况下,死缓结果本身就说明,法官对凶案是否确系赵作海本人所为,内心也无法形成确信,只是迫于某种压力,才作出了被行内戏称为“留有余地”的判决。
奇怪的是,与其他错案相比,此案并非发于“严打”期间,《刑事诉讼法》也已在庭审8年前修订过,防错制度可谓相对完备,为什么还会出现这样的错案呢?答案其实很简单:制度貌似完备,常识未入人心,程序制裁不足。
的确,1996年修订《刑事诉讼法》时,立法者将刑事庭审模式由法官纠问式,改成了控辩双方对抗式,无非是希望未来的刑事诉讼能贯穿以下三个常识理念,即疑罪应当从无、非法证据应当排除、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可是,14年过去了,三个常识仍未得到好好落实。
先说“疑罪应当从无”。赵作海1999年5月9日被刑事拘留,3年后的2002年10月,才被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漫长的3年间,相关证据的认证一定几经反复,中间究竟发生了怎样的故事?尚待调查机构给出结论。但明眼人都能看出,警方依循的思维逻辑,是赵振晌“死亡”——赵作海有杀人动机——凶手是赵作海——赵作海必须交代,相关当事人必须提供有罪证据。如此简单的逻辑,使本案的侦办钻进了一条死胡同:不认罪就打得你认罪,没证据就逼着你提供证据。更可怕的是,现实中许多“疑难”案件的侦破,都是依循这样的逻辑。而更可悲的是,即便“被害人”已经出现,柘城县公安局宣传股张股长仍表示,“将无名尸的案子破了,赵作海的案子就完全真相大白了。”这样的话,5年前佘祥林被宣布无罪时,我们就曾听到过。笔者相信,这也是佘祥林、赵作海所遇悲剧的真实诱因。
再说“非法证据应当排除”与“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国外立法实践已表明,单靠追究民事、行政与刑事责任,已无法吓阻警察违法取证,因为对侦查机关而言,不管采取什么手段,只要最后抓到真凶,成功破案,任何不利后果都可慢慢化解。前几天公布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虽然再次强调刑讯逼供“造成严重后果者”,应当开除,但对预防错案而言,这类规定并非治本之道。最好的方式,仍是设置程序性制裁,令警方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归于无效,让相关责任人承担不利后果。
更重要的是,在赵作海案中,赵作海的妻子赵晓启被当地警方关押了一个月,硬逼她承认赵作海杀人。如果赵晓启等证人真有机会出庭作证,而不是由公诉人当庭念口供,原审的效果或许会有所不同。2007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已通过死刑核准权,逐步统一死刑案件的政策、证据标准。
明年,全国人大将再次启动《刑事诉讼法》的修订,希望立法机关能抓紧这一契机,让常识真正渗入司法,让错案再无机会发生。
' />又是一个“佘祥林”,无辜的赵作海已被囚禁了11年之久,人们在为赵作海蒙受的冤屈感到痛心的同时,更为再次出现这样的重大错案感到震惊。
再现河南版“佘祥林案”是法治社会之耻,而这种耻辱的曝光完全源自一种偶然——赵作海的“杀害”对象赵振晌因病无着赶回家乡,导致错案浮现。假设赵振晌因种种缘由没有“复活”,没有再次进入原来的生活圈,那么,这起错案就可能会一直错下去,乃至成为“真案”,赵作海也只能无奈地继续自己漫长的牢狱生涯。错案的平反具有极大的偶然性,这种偶然性让我们心有余悸:将来,依靠“被害人”的偶然“复活”才得以昭雪冤屈的“佘祥林”还会不会再现?
尽管,随着赵振晌的“复活”,河南省高院迅速启动复核程序,为赵作海平冤,并可以预计,赵作海将会得到一笔国家赔偿,但这些亡羊补牢式的举措远不能抚平因为错案导致的法治创伤,也不能消弭公众因错案对司法产生的不信任感甚至恐慌感。
要消除这种法治创伤,相关部门要纠正错案,更要坚决清除滋生错案的土壤。土壤不清,即便点对点地纠正一两个甚至更多的“佘祥林案”,新的“佘祥林案”还会继续滋生。
显然,刑讯逼供是滋生此类冤假错案的土壤之一,但刑讯逼供还只是表层的土壤,深层的土壤在于有关部门对命案、大案盲目强制要求限期破案,以及一些基层公安部门侦查技术落后、法制意识淡薄,还有对羁押侦查取证环节缺乏有效的监督。没有这些深层土壤的支撑,作为浅层土壤的刑讯逼供是不易附存的。
为避免再次发生“佘祥林案”,有关部门应尽快清除滋生冤假错案的土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