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国首例侵犯公民信息犯罪案”中,假设被售卖的个人信息来自一些普通人而非官员,并且也导致了诈骗等后果,还会否有如此顺利的侦破及追根溯源的究责?

1月4日,多家媒体报道了“全国首例侵犯公民信息犯罪案”。被告人周建平因向骗子非法出售个人信息资料被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他由此成为国内被以“侵犯个人信息安全”的新罪名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一人。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来自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依该法条可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主体首先是“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其次才是一般主体和单位主体。对于一般主体,必须使用“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方可构成此罪。这些规定源于2009年2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之所以有如此修订,主要源于公民个人信息屡遭不法侵犯的现实,而最常见、危害也最大的侵害人,就是“国家机关或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掌握公民个人信息的单位工作人员。

最典型的例子,莫过于2008年央视3·15晚会曝光的分众无线违规向手机用户发送大量垃圾短信。2009年3·15晚会又揭露了山东济南、日照、德州等地通信公司向用户发送垃圾短信以及违法信息,并且出卖用户信息。


然而就在《刑法修正案(七)》施行十个月后,我们仍然没有看到一例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非法出售或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案例。倒是作为普通人的周建平“捷足先登”,摘取了“侵犯个人信息罪第一案”这一“殊荣”。据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11月,周建平在广州市昌岗中路成立广州市华探调查有限公司,违反规定非法获取他人电话清单、手机清单和人员资料。

周建平所用的“非法手段”,在网上已是“公开的秘密”,并且广为一些“私家侦探”所采用。这一行为的入罪究责是必然,但周的入罪却是充满了偶然。如报道所介绍的那样,周建平将14位领导的电话号码及通话清单卖给了一伙骗子,这些骗子又利用上述“个人信息”实施了诈骗行为,因为在公安司法机关看来,这就是典型的“情节严重”了。假设周建平售卖的个人信息来自一些普通人而非官员,并且也导致了诈骗等后果,还会否有如此顺利的侦破及追根溯源的究责?

当然,笔者并不愿对司法机关进行“有罪推定”。只是期待着另一些“第一案”:比如侵害人是国家机关或金融、电信等部门工作人员,又比如受害人不是官员而是普通人的。

与这宗“第一案”相关联的,还有一个法律疑问有待法院释惑。《刑法修正案(七)》自2009年2月28日起正式施行。而周建平“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发生在2008年11月。依据刑法溯及力“从旧兼从轻”原则,修正后的新规并不能自动适用于既往发生的案件。“法不溯及既往”,这是一般原则。从报道中又看不出本案有何“特殊”———除了受害人是官员。难道本案真的是因“官员”才成其为“第一案”?须知,对于出刑入罪来说,公正永远比“第一案”更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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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3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外宣布,珠海市香洲区法院日前以诈骗罪判处邵国松、王剑波、黄燕万等7名被告人有期徒刑3到11年不等,并处罚金4万元到15万元不等;而周建平则因向上述被告人非法出售个人信息资料被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据介绍,周建平是国内被法院以侵犯个人信息安全的新罪名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一人。(1月4日《广州日报》)

国内首例以侵犯个人信息安全的新罪名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无疑是此案最有价值的新闻点。鉴于个人信息被出卖行为与现象的泛滥,2009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新增了侵犯个人信息罪。法律的生命在于具体实施,这个国内首例出卖信息获罪案的出现,不仅具体坐实了新刑法罪名,也足以让人切实感受到刑法的威慑力量,继而更有效地维护公民个人信息。

但是,从报道披露的情况来看,这个首例出卖信息而获罪的案件,本身依然存在一些缺憾。

缺憾之一,首次被追究刑责的,只是一个“二道贩子”。报道指出,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11月,周建平在广州市昌岗中路成立广州市华探调查有限公司,违反规定非法获取他人电话清单、手机清单和人员资料。周建平成立专门的公司搜集并出卖个人信息的行为,固然应受刑法惩罚,但这其中其实还有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那就是到底是谁首先出卖了这些个人信息?


实际上,如今包括电话号码、家庭住址在内的诸多个人信息之所以被出卖,关键还是在于一些内部信息管理出了问题,在于内部人员公然向外出售这些原本隐私的信息。对民众来说,那种搜集、出售信息的“二道贩子”固然可恨,需要追究刑责,但一手出卖个人信息显然更需要追究刑责。

缺憾之二,这一案件的受害对象是一些政府官员,而非普通公民。笔者注意到,对于这则国内首例的信息出卖获罪案,不少网络留言指出:在如今公民个人信息被泄露的背景下,为什么只有此案得到了如此快速与正式的审理?

网友的质疑不免有偏激的一面,但背后也有一定的现实基础。因为官员作为普通公民的信息权益固然应受法律保护,但普通公民个人信息的被泄露,显然更需要保护。

虽然如今广东省通过激活刑法的方式来保护个人信息,但对于广大民众来说,依然还是看不着也够不着。为此,唯有切实加快立法进程,尽快出台一部更为全面、有效与日常的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律,才能真正承载社会各界的期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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