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无法肯定平台是有意为之,但是这一消费推广行为处在规则的模糊地带,明显将平台置于了绝对有利的位置。尽管是否构成消费欺诈的违法难以厘清,手法有违诚信不光明正大却可以肯定。】 从199元押金可退,到59元年卡不可退钱,ofo小黄车的消费模式正在悄然改变,但是不知情的消费者感到很难适应,甚至质疑这是设置消费陷阱。近日,多地ofo小黄车用户向媒体反映称,本要支付199元的用车押金,却买成了不可退钱的“59元包年卡”。(10月12日《北京青年报》) 理性来说,小黄车推出月卡、年卡以及限时押金等消费模式,供不同情况的用户作出更便利的选择,其实是一件好事,只要得到用户的青睐,就会进一步增强用户的黏性,提高运营的收益,达到双赢的目的。 但是,无论是什么消费模式,小黄车平台自身有规则的主导权,规则的设计是否公平,必须经过消费者认可的考验,最后形成充分明确的选择意愿,毫无疑问,让用户在选择前能够充分知情是不可缺少的前提。否则,不免怀疑这是小黄车平台设置的消费陷阱。的确,即便是这些消费模式很便利,但事实发生的误导还是令人很不爽。虽然无法肯定平台是有意为之,但是这一消费推广行为处在规则的模糊地带,明显将平台置于了绝对有利的位置。尽管是否构成消费欺诈的违法难以厘清,手法有违诚信不光明正大却可以肯定。 设置消费陷阱主观是恶意的,但是行为往往又似是而非,如按只标价的虾、按克标价的药材之类,让人看不清容易被迷惑。而在网络平台消费领域,因为信息推送提示采取菜单方式,相似性以及文本阅读的碎片化,往往更容易出现选择与主观意愿的偏差,发生权益受损。这样的情况下,一方面像小黄车一样的网络服务平台在推出服务产品时,应当充分保障用户的知情权,提前在平台上公告,并对相应的产品与服务规则作出说明,在推广初期用户操作环节设置必要的提示,保证用户每一次的选择都是准确意愿的表达。另一方面还需要针对网络平台消费的特点,对于可能出现的消费侵权,应从行为约束逐步通过完善规则上升为程序约束,将营销、规则对消费者的告知与保障,变成必须操作的行为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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